“營改增”倒逼建筑行業適應稅制 規范經營誠信納稅
全面推開“營改增”后,建筑業適用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以及一般納稅人提供部分建筑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征收率為3%。業內普遍認為,建筑企業能否在改革中獲得利好,其中一個關鍵是能否獲得足夠的進項抵扣。建筑行業涉及眾多行業,目前建筑企業經營方式、內部管理等存在不少問題,將倒逼行業規范經營和轉型升級。
“營改增”后建筑業適用11%稅率
全面推開“營改增”后,建筑業的征稅范圍主要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中的建筑服務稅目執行。根據相關規定,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建筑服務適用的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以及一般納稅人提供部分建筑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征收率為3%。境內的購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根據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的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根據規定,建筑工程老項目有過渡措施: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按照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若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申報時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此外,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可實行進項稅
抵扣使稅負減輕
此前對建筑業利潤影響較大的稅種為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稅率分別為總營業額的3%和2%,加上城建和教育附加等,建筑業的實際稅率為5.39%左右。“營改增”后,建筑業由原來3%的營業稅稅率,改為11%的增值稅稅率,從表面上看,稅率升高了不少。稅負是否也隨之加重了?對此,業內人士表示,營業稅是按企業的營業額征收,增值稅按貨物和服務的增值額征收,兩者的稅基有很大不同。雖然增值稅稅率提高了,但由于可以實行進項稅抵扣,所以從理論上分析,稅負基本不會增加甚至還會減輕。
可實行進項稅抵扣項目包括:施工過程中耗用的構成工程實體的原材料、輔助材料、機械配件、零件、周轉材料等材料費用支出,施工過程中租用外單位機械施工的租賃費以及施工機械的安裝、拆卸費等機械使用費支出,技術設計費、生產工具和用具使用費、檢驗試驗費、水電費等其他直接生產費用支出,購進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支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的費用等。對于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的房地產開發商,不但購進的建筑服務、建筑或裝修材料,樓宇智能設備和配套設施套也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只要能按實際業務取得合法的抵扣憑證,稅負下降不是問題。
舉例
鋼筋水泥等均屬可抵扣范圍
“營改增”前
施工價款:600萬元/月
應繳營業稅:600×3%=18萬元
“營改增”后
購買水泥:花費351萬元
購買水泥支付進項稅:51萬元
應繳增值稅:
600÷(1+11%)×11%-51=8.5萬元
節省:18萬元-8.5萬元=9.5萬元
倒逼行業規范經營、誠信納稅
江門一業內人士認為,由于建筑行業涉及太多企業,建筑行業上游抵扣不健全,考慮到建筑業業務構成的特殊性,其想要獲得足夠的抵扣,目前有一定難度。大宗材料如鋼材、水泥、混凝土的供貨商比較容易提供增值稅票,但磚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個體戶、雜貨店、小規模納稅人供應,這些小型材料供應商要么不能提供發票、要么提供的票據不是增值稅票,對于建筑商而言,這部分很難進行抵扣。
該業內人士說:“如果建筑企業能拿到足夠的進項,那么稅負有可能會低于五個點,稅負會相應減少;如果拿不到足夠多的抵扣進項,那么建筑企業要承擔的稅率會在6%~11%,意味著稅務就增加了。”
江門某建筑公司財務負責人徐先生介紹,目前建筑業中普遍存在一些沒有資質的小公司掛靠在有資質的大中型建筑企業名下的現象,他們以大企業的名義去談業務、投標,中標后以建筑公司的名義簽建筑合同和施工,并向大企業繳納掛靠費。業務從頭到尾都是施工隊做的,但最終提供給服務對象的發票卻是從被掛靠的建筑公司那里開具。這種形式雖然不合法但卻大量存在。
徐先生介紹,“營改增”企業改繳增值稅,是對企業增值的部分進行征稅,企業能否獲得正規發票對于其抵扣至關重要。在掛靠形式下,大企業只負責開票,而實際施工、采購等由小公司負責,大企業沒有進項則無法獲得抵扣,稅負將上升,而增加的稅負將轉嫁給掛靠方,向掛靠企業增收更多管理費用。所以對于小企業而言,面臨很大的挑戰,長此以往將難以為繼。
分析人士認為,“營改增”后,對建筑行業產生重大影響,包括企業的稅負、工程概預算、工程計價、招投標等都將進行一系列調整,將推動建筑業生產方式的轉變,倒逼建筑企業誠信納稅、規范經營,“聯營掛靠”“層層分包”等經營模式會受到很大沖擊,倒逼建筑企業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加快轉型升級,建筑行業或將面臨新一輪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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